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上線,我國七大試點省市分散交易的格局從此改觀。與普通的商品交易不同,碳排放權交易是政府強制性減排制度與市場化交易機制相結合的創新性產物,因此更需要政府和市場“兩只手”配合,促進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經濟增長、物價穩定、節能減排技術發展等多重目標。
碳排放權價格信號是企業決策重要因素
對減排企業而言,當預計碳排放量超出碳排放配額時,解決途徑主要有四個:一是通過自行限制產量實現減排,這一方式會帶來較大的經濟代價,微觀上企業利潤會減少,宏觀上經濟增長速度會放緩,還要承受因商品供給不足帶來的通脹壓力。二是向配額有結余的企業購買碳排放權,改變配額的使用主體,形成強制減排企業間的補償機制,此時交易雙方總碳排量等于碳排放配額總量。三是自行研發或購置節能減排技術或使用清潔能源,這會直接帶來減排效果,加快實現“碳達峰”,且對經濟影響小。從長遠來看,這是實現“雙碳”目標的根本性途徑。四是購買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省級碳普惠核證減碳量(PHCER)等碳抵消項目減排量,實現碳排放量與碳抵消量對沖,形成碳排放與碳抵消企業間的補償機制,有助于實現“碳中和”。這四種途徑之間具有一定的替代關系,碳排放權價格變化,會改變四種途徑上的成本關系,碳排放權價格越高,對于刺激企業研發或購置節能減排技術或使用清潔能源、購買碳抵消項目等越有利。由此可見,碳排放權價格信號是企業決策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雙碳”目標的實現方式、途徑和效果。
但碳排放權的價格信號也存在局限性或特殊性,一是節能減排等技術創新是一個長期過程,周期長、成本高、不確定性大,而碳排放權價格信號是短暫而波動的,受市場規模、交易制度等原因影響,信號可能存在“失靈”,扭曲資源配置。二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政府強制性減排管制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產物,其價格信號不可避免地受相關政策法規等行政性因素影響。因此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實施過程的規范性等直接關系到碳排放價格形成的合理性。
從五方面著手完善
在此背景下,政府和市場這“兩只手”需要更密切地配合和協調,平衡“雙碳”目標和經濟穩定發展、節能減排技術創新等多重目標關系。需要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是在“雙碳”目標要求下,每年的碳排放配額增速將逐步放緩甚至會出現配額減少,這意味著富裕的可用于轉讓的配額量將趨緊,若其他條件不變,碳排放權的價格將呈上升趨勢。但碳排放權的單邊上升預期蘊含較大的市場風險,企業減排成本過高,對經濟穩健增長、物價穩定是不利的。二是碳排放權期貨市場提供的遠期價格信號,可以規避現貨信號的缺陷,引導資源有效配置,但單邊市預期容易被高杠桿的期貨市場放大,甚至可能出現“多逼空”的風險。
因此,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在以下方面繼續進行完善:一是從法律法規方面,嚴格規范政策制定與實施行為。二是需要從碳排放權市場的供給側著手,在配額交易之外,增加碳抵消項目入市的規模,提高可用于碳抵消的比重,增加碳排放權的供給量,避免形成單邊市。目前從各地試點情況看,通常規定使用CCER碳抵消的比重不能超過初始配額的5%至10%。且CCER項目的核查政策缺少連續性和穩定性,核查能力供給不足、核查標準化程度不夠。三是增大對節能減排、清潔能源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減排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現自行減排的意愿,這也會客觀上減少對碳減排權的需求,避免價格快速上漲。四是除了現有的規模大的電力等重點行業以外,應盡可能地將更多企業、行業納入強制性減排范疇,以保證減排責任與義務的全社會共同承擔,加快“雙碳”目標實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市場規模,提高配額的盈余調節能力,緩解碳排放配額增速放緩甚至減少的趨勢。五是在參與主體上,除強制碳減排企業、碳抵消企業參與之外,可以逐步實現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允許銀行、基金等金融機構等加入,增加市場流動性,促進有效的價格形成。在此基礎上開展更多元化主體參與的碳排放期貨交易,有助于形成期現貨市場良性的互動關系。五是除全國性市場之外,區域性的自愿碳減排交易市場也可以扮演補充性角色,依靠更為市場化的手段使企業甚至個人自發性納入碳減排行列中,加速“雙碳”目標實現。(作者:高揚,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