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關于托管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全能量熱回收焦爐資產的獨立意見
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等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的獨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的《關于托管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全能量熱回收焦爐資產的議案》進行了審查,在審閱有關文件及盡職調查后,我們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與三明化工簽訂《全能量熱回收焦爐資產托管協議》,能夠進一步穩定焦炭的市場供應,進一步穩定焦炭產品質量,進一步發揮協同效應,同時可以利用公司技術管理優勢,增強生產經營活動的統籌安排。本次關聯交易均按照市場行情定價,公允合理,有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符合中國證監會、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也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董事會對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進行審議,關聯董事予以回避表決,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合法、合規。
綜上所述,我們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的《關于托管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全能量熱回收焦爐資產的議案》表示同意。
獨立董事簽名:
陳建煌 汪建華 潘 越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