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檢驗,實行“集中檢驗、分批放行”模式。
(一)“集中檢驗”是指海關對用于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前,或者已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鐵礦石轉成期貨前,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實施檢驗。
(二)“分批放行”是指海關對申報進口的期貨鐵礦石,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檢驗報告,按實際出區情況放行,辦理海關通關手續。
二、對用于保稅交割的期貨鐵礦石,企業應當憑《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見附件1)向海關申報。對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期貨鐵礦石,經檢驗后,如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則準予入境。
三、對申報進口的期貨鐵礦石,企業應當憑《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見附件2)及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向海關申報和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按照《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期貨鐵礦石檢驗鑒定業務。
四、大連商品交易所應將開展鐵礦石期貨的可交割礦種、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
五、大連商品交易所應當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提供電子倉單系統中生成的《鐵礦石期貨入庫申報通知單》《期貨鐵礦石放行申請單》等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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