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印發通知,取消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并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制定了基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自2007年10月實施,適用于山西省內從事煤炭開采的各類企業,提取標準為每噸原煤產量10元,按月提取。由于煤市低迷,2013年8月起,山西允許煤炭企業暫停提取保證金。隨著煤市好轉,2017年8月起,山西規定由煤炭企業自行決定是否恢復提取。
新印發實施的《山西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取消了上述保證金制度,要求對原保證金專戶的資金進行劃轉、清退,取消原設立的保證金專戶,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且適用范圍擴大至全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礦業權人。
按照規定,探礦權人或經探礦權人委托的地質勘查部門應一次性足額提取基金,提取標準為探礦權出讓收益或委托合同費用的5%;采礦權人按季度提取基金,提取標準依據礦種系數和影響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