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各級政府授權同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層層落實。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提高資本配置效率。促進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厘清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的權責。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保證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
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一)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范圍。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由金融管理部門投資或國家雖無出資,但是設立、運行和經營主要依靠國家信用和憑借國家權力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并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二)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各級政府授權同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建立出資人派出股權董(監)事管理制度,明確監督考核事項。完善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財政部門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要繼續加強相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應盡快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以管資本為主強化資產管理。根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本級國有金融機構的基礎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等工作。以股權關系為紐帶,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省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控集團)作為我省國有金融資本投資平臺,承擔全省金融領域的資本投資、運營和管理功能,依法依規接受各類國有金融資本的劃入。其中,對經營不善、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國有金融機構,委托其原出資人進行清理整頓,符合條件的,將國有金融資本劃至金控集團。對暫不具備集中統一管理條件的國有控(參)股企業出資并持有的國有金融資本,以依法保護法人財產權為前提,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由財政部門按原隸屬關系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并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財政部門出資人身份不變、管理規則不變、管理責任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四)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完善出資人監管、行業監管部門監督,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引導社會監督,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管體系,嚴防企業出現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國有資本流失等情況發生。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墻,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各級政府及其所屬的業務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三、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五)扎實推進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建設。落實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加強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情況。規范金融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規范交易流程,確保轉讓過程公開、透明。
(六)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范政府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合理確定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
(七)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分類定責、分類考核,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資產運營效率、風險控制能力、社會貢獻程度等。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
(八)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相適應、與同行業對標、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任命制選派的領導人員,按照政策規定合理確定薪酬水平。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金融機構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力掛鉤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
(九)加強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指導和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監測金融機構財務風險及其運營狀況,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四、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十)明確國有金融機構權責。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賦予國有金融機構更大經營自主權和風險管理責任,落實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等制度。嚴守財務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隱患,強化自身資本管理能力、風險吸收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和經營計劃,積極支持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實施,服務實體經濟。不斷提高盈利能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及行業監管部門監管。
(十一)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系,健全授權經營體系。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內容、規則和程序。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范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充分發揮股東(大)會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執行機構作用和黨委領導作用。
(十二)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國有金融機構要牢固樹立與實體經濟共贏共生理念,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對實體經濟的支撐作用,圍繞我省重要戰略、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和民營經濟開展業務。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國有金融機構母公司要對集團內各級子公司實施穿透式管理。發揮好績效目標導向作用,引導國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做精專業,持續提高核心競爭力。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十三)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黨的領導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金融領域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根本保障。各級黨委應肩負起抓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責任,切實加強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提升黨領導金融工作的能力。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把黨委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合理確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十四)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把黨委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上級黨組織和本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劃,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聚集人才的體制機制。
(十五)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堅持黨的領導,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防范道德風險。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制度體系,正本清源,加強紀檢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持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努力構筑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六、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十六)強化組織保障,協同推進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領導責任。組織、財政、國資和金融行業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及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監督問責機制,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追究問責。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同級財政部門履職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同級黨委報告,并按規定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