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利浩
“研發投入強度”的分子自然是為研發投入的金額。分母則真實存在兩種算法:統計部門統計時采用“國內生產總值”,對企業考核時則用了“營業收入”。
這樣的算法,在地區和企業之間同樣“不自洽”。因為“國內生產總值”對應的是企業的“增加值”、而不是營業收入,增加值一般都小于營業收入。如果一個地區只有一個企業,企業的營業收入1000萬元、增加值500萬元、研發投入100萬元,統計部門統計的“研發投入強度”為20%,而企業計算的“研發投入強度”卻只有10%。
這樣的算法,在不同企業之間同樣地“不可比”。我舉的中國企業聯合會公布的“2020中國企業500強榜單”的例子,同為研發投入的前十大企業,華為公司研發投入1316億元,百度公司183億元,華為是百度的7倍多,但計算“研發投入強度”后,華為只有15.33%,百度卻有23.49%,華為比百度少了近8個百分點、低了近三分之一。這種投入金額和“強度”的嚴重背離,原因就在于采用營業收入作了“分母”。華為是電子制造業,營業收入中包含的外購成本和服務較多,比“增加值”大得多;百度是信息服務業,營業收入中的外購部分很少,比較接近“增加值”。
“研發投入強度”指標一開始同樣也只用于比較、分析,“含金量”不太高,無論用“營業收入”或“增加值”作分母的差別后果不嚴重。國外如歐盟的一些企業也有用營業收入作為分母的,因為他們的主要用途是在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或在同一企業的不同年份之間比較,“不可比”程度不大。現在,在國內,這個指標已經越來越成為企業資質評定、科技經費投入、政府資金支持、有關政策享受等幾乎所有場合的衡量標準,而且都只看指標數值、不做差異分析,比如,不會對電子信息制造業和電子信息服務業制定不同的標準。從去年開始,國務院國資委也把“研發投入強度”作為對央企僅有的五個考核指標之一,也沒有對不同行業、不同業態的央企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如果繼續采用營業收入作為分母,不可比性造成的后果就會越來越嚴重。我們設想一下:如果國家有某項非常重要的政策的享受門檻是“研發投入強度超過20%”,那么,上例中的華為公司就無端喪失了資格。作為國內研發投入金額第一的華為,確實會“很冤”。
怎么解決這個問題?
關于“不自洽”,有一種觀點是:這種算法已延續多年,而且不少人心目中也認為“國內生產總值”對應到企業就是“營業收入”,“增加值”太專業了,“研發投入強度”這個指標也不存在企業和地區核對的問題,因此不著急改。誠然,“國內生產總值”和 “營業收入”之間的差異沒有“參加高考的學生數”和“全校學生總數”那么通俗易懂,但是,作為一個非常關鍵的統計指標,嚴謹度、一致性非常重要。如果一個小鎮只有一個對研發有投入的企業,怎么解釋統計和企業之間指標的不一致?
關于“不可比”,有一種建議是:不改分母,可以為不同行業設立不同的考核、評價標準,這樣,華為適用于制造業的標準,百度適用于信息服務業的標準,就不會“不可比”了。沿用上面的例子,這就相當于要為“只有高中部”、“同時有高中、初中部”、“既有中學又有小學”的各類學校設定不同的“高考錄取率”,而且,要保證企業的可比性,分類會多達幾十個、甚至數百個,你可能要為“手機制造類”和“芯片制造類”設定不同的標準值。直接改一個分母,應該簡便很多?
關于“可操作性”,有一種顧慮是:“營業收入”是財務報表有的,“增加值”要另外算,增加工作量。沿用上例,就相當于“‘全校學生總數’是報表中現成的,‘參加高考學生數’要分班統計”一樣。分班統計應該不難,同樣,雖然“增加值”不是現成的財務指標,但是,完全可以從已有的財務指標中通過簡便的計算得到,而且計算過程和結果都可驗證、可核查,也不依賴統計部門的任何統計數據。完全可操作。
因此,無論是為了保證企業和地區(城市)之間在“研發投入強度”的含義、體系上的自洽,還是為了保證不同企業之間的可比性、客觀公正,還是考慮工作量和可操作性,都應該盡快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指標的分母從“營業收入”改為“增加值”,并相應適當提高考核、評價的標準值。
“研發投入強度”,既作為基本門檻出現在各類企業認證、資質評定的文件中,又作為主要標準出現在各項政策支持、資金投入的規定中,更作為施政業績出現在各級政府工作報告中,還是衡量城市、地區、國家競爭力的主要指標。指標的重要性和受關注、重視的程度,應該已和“國內生產總值”在同一層級。如有不盡合理之處,自應盡快完善。拋磚引玉,求教方家。
(作者為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