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明確要求,持續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在2025年底前實現PM2.5基本達標,2030年底前實現空氣質量6項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全面穩定達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要求,結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全國、全省及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要求,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標本兼治,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統籌兼顧、系統謀劃、精準施策,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互利共贏。
二、規劃原則
結構升級,布局優化。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先決條件,優化空間開發利用格局,推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促進產業高端高效綠色發展。
質量為綱,精準施策。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對大氣污染成因進行科學化、定量化分析,對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節制定差異化污染防控措施,精準施策,提升大氣環境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依法推進,長效治污。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建立督促和引導企業深化污染治理的長效機制。
社會共治,區域聯動。明確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建立部門協調與區域聯動機制,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全社會治污格局。
三、規劃目標
積極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全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區域大氣環境管理能力穩步提升,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包括SO2、NO2、CO、O3、PM10、PM2.5等6項主要環境空氣污染物全面穩定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氣。
近期目標:力爭到2020年,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顆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濃度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臭氧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穩定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要求。
中期目標:力爭到2025年,細顆粒物年均濃度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臭氧濃度達到下降拐點,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穩定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要求。
遠期目標:力爭到2030年,臭氧日最大8小時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數濃度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穩定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四、規劃期限及范圍
(一)規劃范圍
規劃范圍為合肥市所轄全部行政區域,包括蜀山區、瑤海區、廬陽區、包河區、巢湖市、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轄區總面積1.14萬平方公里。
(二)規劃期限
規劃基準年為2018年。規劃期限分為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遠期(2026-2030年)。
(三)目標點位
目標點位為市國控空氣自動監測點。
五、重點任務與措施
(一)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
1.優化城市空間布局
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調整產業布局。嚴格執行國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型行業準入條件,制定更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積極推行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滿足區域、規劃環評要求。
加快區域產業調整。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加大現有化工園區環境管理力度。已明確的退城企業,要明確時間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產。
優化城市用地布局,劃定城市開發邊界,遏制城市圈層式蔓延,實現城鎮集約高效發展。劃定生態、農業、城鎮空間,嚴格空間管控要求,將生態底線作為城鎮空間布局必須避讓的前提條件,生態空間禁止建設對生態功能有影響的工業、采礦等項目。嚴格按照三線一單劃定的優先保護區、重點管控區、一般管控區等進行分區管控,重點管控區、一般管控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大氣污染物實施“倍量替代”,執行特別排放標準的行業實施提標升級改造。結合合肥市氣象條件、地表通風能力和城市結構,按照順應合肥市主導風向、利用局地環流、尊重城市格局的原則,結合生態冷源、考慮城市熱島等因素,“破立并舉”,構建城市多級通風廊道系統,形成城市4大通風口、9條一級通風廊道、18條二級通風廊道,改善城市風環境。
2.嚴控“兩高”行業產能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兩高”產業準入目錄和產能總量控制政策措施。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嚴格執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采用公路運輸。
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和過剩產能壓減力度。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嚴格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執行過剩產能淘汰標準。
3.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
全面開展“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行動。根據國家規定及省要求,細化“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整治標準。實行拉網式排查,建立管理臺賬。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類的,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2020年,全市各區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區完成“散亂污”污染源的關停、治理并納入有效管理。
4.深化工業污染治理
持續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未達標排放的企業一律依法停產整治。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許可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按照“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的原則”,結合合肥市實際,全面開展排污許可專項核查和清理整頓工作。加大依證監管和執法處罰力度,督促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無證排污單位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推動實施熱電、水泥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業廢氣收集處理效率,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控。開展鋼鐵、建材、火電、鑄造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排查,建立管理臺賬,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鼓勵已達標企業按照國內外先進水平升級改造。
推進各類園區循環化改造、規范發展和提質增效。對肥東循環經濟示范園、廬江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等進行集中整治,根據園區企業特點逐個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區一案”,限期進行達標改造,減少工業集聚區污染。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園區集中供熱。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涂工序。
5.大力培育綠色環保產業
加快發展新動能,壯大綠色產業規模,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積極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競爭力強、在全國及全省有重要影響力的大型節能環保龍頭企業,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掌握重大關鍵核心技術,促進大氣治理重點技術裝備等產業化發展和推廣應用。積極推行節能環保整體解決方案,加快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會化監測等新業態,培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節能環保服務公司。
(二)優化能源結構和催進清潔生產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全市煤炭消費總量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任務,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進一步下降,全市控制在1600萬噸左右,占能源比重降低到45%左右,天然氣占能源比重提高到18%。到2020年,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省控目標范圍內,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比重提高到8%以上。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增用電量主要依靠區域內非化石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滿足。
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對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新增耗煤(電力行業除外),實施煤炭消費量1.5倍減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未完成省空氣質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則需實行2倍減量替代)。非電行業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純凝、抽凝燃煤電站。繼續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
制定專項方案,大力淘汰關停環保、能耗、安全等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對于關停機組的裝機容量、煤炭消費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允許進行交易或置換,可在國家和省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范圍內,統籌安排建設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機組。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增用電量主要依靠區域內非化石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滿足。
2.實施“煤改氣”和“以電代煤”
在落實氣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加快燃氣管網建設,在陶瓷、玻璃、鑄造等行業積極推進天然氣替代煤氣化工程,有序實施燃煤設施煤改氣。結合區域和行業用能特點,積極推進工業生產、建筑供暖供冷、交通運輸、農業生產、居民生活五大領域實施“以電代煤”,著力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對新增“煤改氣”項目,要堅持增氣減煤,以氣定改,在簽訂供氣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實施。
3.進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繼續實施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大力開發、推廣節能高效技術和產品,實現重點用能行業、設備節能標準全覆蓋。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節能標準,加大綠色建筑推廣力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使用裝配式建造方式,裝配率不低于55%。進一步健全能源計量體系,持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推進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鼓勵開展農村住房節能改造。
4.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
加快光伏發電建設,大力推廣廠房、公共建筑等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優化太陽能開發布局,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在具備資源條件的縣(市),鼓勵發展縣域生物質熱電聯產、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天然氣。鼓勵發展固體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氣、纖維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質燃料,合理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發電廠。生物質燃料鍋爐需配備低氮燃燒,NOx排放濃度不超過50毫克/立方米。鼓勵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參照其他省市執行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
構建智慧能源系統,推行節能低碳電力調度,提升非化石能源消納能力。到2020年,全市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200萬千瓦以上,秸稈電廠裝機規模達到9萬千瓦左右,垃圾焚燒發電裝機規模達到10萬千瓦左右,全市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省要求。
5.加強散煤治理
全面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和鍋爐燃煤技術標準,做好散煤使用現狀調查,對散煤銷售網點、餐飲燒烤、流動攤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況開展全面排查,建立臺賬,制定散煤治理實施方案,拉單掛賬,逐一銷號。建立散煤禁燒長效監管機制,納入網格化管理,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現有禁燃區外還有燃煤鍋爐的縣(市),應進一步擴大禁燃區范圍。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實現無煤化。拉網式排查并依法查處禁燃區銷售使用燃煤行為。實施草莓種植業及畜禽養殖業散煤管控。進一步加大洗選煤和配煤技術推廣力度,逐步削減分散用煤和劣質煤使用比例。建設煤炭儲配基地,開展集中配煤、物流供應試點示范,實現煤炭精細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廣優質型煤和新型爐具,提高燃燒效率。到2020年底前,散煤消費量大幅降低。
(三)深化工業源大氣污染防治
1.嚴控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的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三掛鉤”,規劃環評要作為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文件,依法不予審批。鼓勵排污權交易,倒逼排污企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清潔生產,減少對排污權的占有,鼓勵通過市場將結余的剩余排污權指標進行轉讓,持有的排污權數量不足以及未按規定履行清繳義務,不得核發、變更其排污許可證。強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依法對無證或超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實施約談、處罰和限期治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合肥市內覆蓋國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內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2.電力、熱力生產行業整治
華能巢湖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合肥聯合發電有限公司、皖能合肥發電有限公司、合肥新能熱電有限公司、神皖合肥廬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火電熱電企業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合肥熱電集團眾誠分公司、天源分公司、安能分公司、金源分公司、以及東方熱電有限公司、安徽皖維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熱電鍋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華能巢湖電廠二期2×660MW、合肥熱電集團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2×350MW、神皖合肥廬江發電有限公司2×1000MW等規劃中發電機組建成時需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節能供熱規劃,鼓勵拆除位于市區的老舊低效熱電機組。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廬江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在正在建設的長豐皖能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以秸稈等農林生物質作為燃料,現有鍋爐到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鍋爐投產前需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合肥長豐皖能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中節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正在建設的廬江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節能(肥西)環保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龍泉山環保能源有限公司,以生活垃圾作為燃料進行發電,目前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到2025年底前,鼓勵參照其他省市(如福建、海南、廣東等)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控制,在技術經濟可行性滿足的條件下鼓勵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加強對電力企業的煤場、灰場、卸煤、輸煤和灰渣儲運環節的全封閉建設和管理,保證儲煤場噴淋裝置,干灰廠噴水碾壓的頻率,卸煤、輸煤、灰渣庫等淋設施和除塵器效率,減少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水泥、玻璃、磚瓦行業整治
合肥市現有水泥企業自2020年10月1起,污染物排放需達到《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4/3576-2020),即控制在NOx(以NO2計)100mg/m3以下、SO250mg/m3以下,顆粒物10mg/m3以下。加強脫硝出口氨逃逸在線監測系統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強對氨水裝卸及儲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閉裝卸和進料收集系統,采取高效處理措施減少儲罐區和裝置區的無組織排放,并設立報警和應急裝置。此外,加強水泥行業無組織排放管理,推行清潔生產。加強水泥企業物料堆存、破碎、粉磨、烘干、煅燒、包裝與發運、廢物共處置等環節的工藝無組織排放管理,確保物料堆存、破碎、轉運等要全密閉,提高各轉載、下料口等產塵點的廢氣收集處理效率。所有工藝設備要與除塵設施同步運行,避免產生無組織排放。對于不能按期改造達到相應排放限值的水泥企業進行關停。
鼓勵按照《建材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指導目錄(2019版)》,2020年底前淘汰單套粉磨水泥產能100萬噸以下的粉磨設施,2022年底前淘汰2500噸/日的水泥熟料生產線。
到2025年底前,完成平板玻璃企業升級改造,即玻璃熔窯顆粒物排放濃度控制在20mg/m3以下、SO2排放濃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NOx排放濃度控制在400mg/m3以下。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到2020年底前,淘汰16臺磚瓦輪窯,保留的燒結磚瓦窯企業要進行脫硫除塵升級改造,提高磚瓦行業污染控制水平,全面普及袋式除塵等高效除塵技術,以及濕法脫硫協同控制顆粒物技術,并同步安裝在線監測,實現磚瓦企業全面達標排放。
到2025年底前,磚瓦企業要力爭達到顆粒物排放濃度20mg/m3以下,SO2排放濃度100mg/m3以下,NOx排放濃度控制在150mg/m3以下。加強磚瓦行業無組織排放管理,配料、粉碎、成型、燒成等工序都要采取集中收塵措施,采用封閉式作業,并配備除塵設施,所有工序生產過程與除塵設施同步運行,避免產生無組織排放。此外,具有條件的企業,要以天然氣為燃料替代原有煤或煤矸石,有效減少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4.工業鍋爐綜合整治
鞏固燃煤鍋爐淘汰成果,對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逐一登記。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燃煤電廠鍋爐除外)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全市范圍內允許保留的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縣(市)區、開發區需對現有燃氣鍋爐逐一制定低氮燃燒改造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工作;新建或整體更換后的燃氣鍋爐(設施)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30mg/m3,在用的燃氣鍋爐(設施)經改造后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低于50mg/m3以下,并符合相應的鍋爐安全技術要求。生物質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
加快供熱管網建設,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在不具備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條件且無天然氣管網的非禁燃區,現有多臺燃煤小鍋爐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鍋爐。2020年底前,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全部關停整合。
根據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數據,需淘汰或改造35t/h以下燃煤鍋爐156臺;位于經開區的安徽佳通輪胎有限公司3臺燃煤鍋爐(65t/h兩臺,50t/h一臺)進行煤改氣;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3臺燃煤鍋爐(220t/h三臺)進行超低排放改造;452臺燃氣鍋爐需進行低氮燃燒改造;61臺生物質鍋爐進行低氮燃燒改造。
5.工業爐窯綜合整治
結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6號),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以建材、化工等行業為重點,開展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煤氣發生爐等拉網式排查,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管理清單。嚴格執行行業規范及環保、能耗標準。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后、自動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規模小、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后的工業爐窯,加大淘汰力度。鼓勵工業爐窯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由周邊熱電廠供熱。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加大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對保留下來的以煤等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實施深度治理。
已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嚴格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暫未制定行業排放標準的其他工業爐窯,到2020年底前,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標準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推進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不能按期完成達標改造的工業爐窯進行關停。
到2025年底前,鼓勵參照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進行控制,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為20、80、180毫克/立方米。
全面淘汰環保工藝簡易、治污效果差的單一重力沉降室、旋風除塵器、多管除塵器、水膜除塵器、生物降塵等除塵設施以及水洗法、簡易堿法、簡易氨法、生物脫硫等脫硫設施。
結合“三線一單”、規劃環評等要求,制定涉工業爐窯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的綜合整治方案,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加強工業園區能源替代利用與資源共享,積極推廣集中供汽供熱或建設清潔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業爐窯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園區內工廠余熱、焦爐煤氣等清潔低碳能源,加強分質與梯級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形成清潔低碳高效產業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