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節能管理,健全工業節能管理體系,持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工信部《工業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領域的用能及節能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是指在工業領域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強工業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業領域各個環節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本市工業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工信部工業能源戰略和規劃、制定本市工業節能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等。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業企業是工業節能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快節能技術進步,完善節能管理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市和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節能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工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節能評估、節能診斷服務、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能效水平對標達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方案。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工業節能的相關政策,運用財稅支持、綠色金融等手段,引導多元投資主體和社會資金進入工業節能領域,提升能效水平。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動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數據中心的創建工作,促進工業綠色發展。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鼓勵工業企業關鍵節能技術攻關和重大節能裝備研發,促進節能裝備制造業發展。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制(修)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等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十二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編制工業能效指南,發布主要耗能行業產品等工業能效相關指標,建立行業能效水平指標體系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工業能源消費狀況和工業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工業節能目標,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本區域工業能源消費和工業節能形勢,建立工業節能形勢研判和工業能耗預警機制。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節能教育培訓機制,組織開展專項節能形勢、能源管理崗位和節能監察等培訓。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工業節能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工業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技術和先進經驗等。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工業企業實施節能診斷服務。培育壯大節能診斷服務市場化組織,制定重點行業節能診斷標準,構建工業節能診斷服務體系。
第三章節能監察
第十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稽查總隊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承擔工業節能監察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并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重大工業專項節能監察任務安排。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區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第十九條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
節能監察機構所需經費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完善硬件設施、加強能力建設、開展業務培訓。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節能監察主要包括工業企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情況、強制性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及其他強制性節能標準貫徹執行情況、落后用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淘汰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工業節能監察應當主要采取現場監察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書面監察等方式。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樣、拍照、錄像、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約見和詢問有關人員,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公開工業節能監察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保密制度,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工業企業節能
第二十三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節能工作組織領導,明確能源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企業節能計劃,不斷完善能源管理體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工業企業應當設立可測量、可考核的年度節能指標,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逐級分解指標,完善節能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加強激勵約束。
第二十五條工業企業應對各類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按照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相關標準,合理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提高能源計量基礎能力,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明確能源統計人員,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能源數據采集管理,以計量數據為依據,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工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用能設備(產品)能效標準及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禁止購買、使用和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產品),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藝、設備(產品)轉讓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主要用能設備管理,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進行檢修及維護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提高設備運行效率。對主要用能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應當保留改造前和改造后有關節能技術資料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九條鼓勵工業企業加強節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成果轉化,采用高效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
鼓勵工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開發應用智能微電網、分布式光伏發電、余熱余壓利用和綠色照明等技術,發展和使用綠色清潔低碳能源。
第三十條工業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對員工進行節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增強員工節能意識。
第三十一條工業企業應當優先采用國家及地方發布的相關目錄中的節能技術、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主動淘汰落后的和國家明令禁止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五章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節能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分別折合4000萬千瓦時用電、3400噸柴油或者380萬立方米天然氣)以上的工業企業為本市重點用能工業企業。
能源消費核算單位是獨立法人企業。
第三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對全市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的指導監督。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屬地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以外的工業企業開展節能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貫徹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降低企業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節能目標分解到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并對重點用能單位分級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主要考核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能源利用效率及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逐級報送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三十六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確能源管理職責,制定能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要求和規范,將節能目標分解落實到相應層級或崗位,定期組織考核。建立淘汰落后、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及獎懲等各方面管理機制,加強節能管理,減少能源損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根據能源消費量和生產場所集中程度、生產工藝復雜程度,設立能源統計、計量、技術和綜合管理崗位,聘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形成有崗、有責、全員參與的能源管理組織體系,確保節能工作有效落實。
重點用能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崗位設立和能源管理負責人聘用情況應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能源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企業節能規劃和節能技術改造方案,跟蹤、落實節能改造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九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每年向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包括能源購入、加工、轉換與消費情況,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耗能設備和工藝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節能措施、節能效益分析、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以及能源消費預測等內容。
第四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四十一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不能完成年度節能目標的,由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定期發布包含能源利用、節能管理、員工關懷等內容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四十三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開展能效水平對標達標活動,確立能效標桿,制定實施方案,完善節能管理,實施重大節能技術改造工程,爭創能效“領跑者”。
第四十四條鼓勵重點用能工業企業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系統,利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對企業能源系統的生產、輸配和消耗實施動態監控和管理,改進和優化能源平衡,提高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重點用能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采用先進節能管理方法與技術,完善能源利用全過程管理,促進企業節能文化建設。
第六章獎懲措施
第四十六條市、區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安排節能資金,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工業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潔生產等項目實施;(二)工業節能技術、產品的推廣應用;(三)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先進單位創建及表彰;(四)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專業評審(評價)、項目驗收、基礎能力建設等政府購買服務事項;
(五)其他工業節能事項。
第四十七條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成績突出的工業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四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違反工信部《工業節能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工業企業,依法予以相應處罰,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被監察工業企業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第五十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業節能管理中有違反工信部《工業節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